手机版
APP
《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8月30日上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对做好条例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庆恩出席会议并讲话,常委会副秘书长张金丽参加。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连元主持会议。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了《条例》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关福来就气象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行发言,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韩学武、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洁、滨海新区副区长杨玉建、蓟州区副区长朱静奇分别发言。
张庆恩副主任指出,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地方立法成果,是健全完善我市气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时代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是我市彰显责任担当的重要法治实践。
张庆恩副主任要求,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法规规定,用法治方式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保驾护航”。一要明确立法定位、健全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灵活有效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二要注重统筹兼顾、落实条例规定,处理好开发利用和保护关系,完善落实有关制度,推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三要做好细化衔接、完善配套制度,在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等方面结合实际工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标准规范,织密扎牢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制度网”,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张庆恩副主任强调,《条例》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法治体现,要推动全社会和各方面认真学习宣传这部法规。聚焦全民“知法”,抓实抓好《条例》宣传解读;聚焦全民“守法”,抓实抓好《条例》贯彻执行;聚焦全民“用法”,抓实抓好《条例》实施监督,以有力担当和扎实举措推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新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落地见效,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作出贡献。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炳江、程奕,农业与农村办副主任李津俐;市气象局副局长高润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同志;提出议案的市人大代表(领衔);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涉农区政府副区长;涉农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农村)委主任,区气象局局长等共80人参加会议。(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