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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津气罚告〔2025〕001号),因无法通过电话与你单位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联系人等取得联系,采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天津市气象局网站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告知内容,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22—23348372
天津市气象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