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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我局下达《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津气罚告〔2025〕001号)和《气象行政执法听证告知书》(津气听告〔2025〕001号),因采取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于9月25日在天津市气象局官网进行公告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1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气罚〔2025〕001号),因采取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天津市气象局官网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天津市内银行任意网点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气象局或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气罚〔2025〕001号)
联系电话:022-23348372
天津市气象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