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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8日 2022年01月18日 | 文号:津政办规〔2022〕2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2版)
1总则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本市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海上大风、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各级党委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政府主导机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各部门的联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形成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合力。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委领导下,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行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4)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各相关地区、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1指挥机构
设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委领导下,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指挥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召开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指办),作为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气象局。市气指办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气指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检查各区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市指挥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编修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支撑文件;负责联络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灾情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3)市教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市教育系统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教育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供电保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秩序,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破坏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犯罪活动;加强对全市高速公路沿线的巡控,负责城区交通疏导,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保证交通畅通;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
(7)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因气象因素引发海洋灾害的观测和预报预测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与气象部门共享地质灾害普查成果、预报预警和灾情等信息。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危险建筑工地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组织指导各区开展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0)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市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协助指导受影响区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监督指导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落实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组织指导各区进行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组织因气象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保障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1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保障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设施排查及修复工作;负责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协调市道路运输局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城市公交客运正常运行,做好长途客运因灾滞留旅客疏散及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市港航局督促港口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和防洪调度,编制防汛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组织做好强降水引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13)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涉农区做好农田排涝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工作;组织统计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全市农产品生产。
(14)市商务局:负责保证灾区猪肉、鸡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15)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区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协调做好广播电视气象防灾减灾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对因灾致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7)市应急局:负责灾情统计,向市粮食和物资局下达市级救灾物资调拨指令;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18)市国资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市管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9)市气象局:承担市气指办日常工作,组织修订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监督、评估全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负责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参加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20)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对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对灾后公众通信网络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发送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公益性短信息。
(21)天津海事局:负责天津辖区海上船舶、人员遇险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通过海岸电台等途径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为航海安全提供保障。
(22)天津警备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驻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3)武警天津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协助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24)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5)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所属工程及设施的防灾安全,协调防灾救灾物资和人员运送工作。
(26)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天津分局: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转运和航班恢复等工作。
市气象局牵头组织成立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主要负责为本市中长期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等提供咨询及建议。应急专家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的指挥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指挥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与应急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二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三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雷雨大风、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4)四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雷雨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和传播途径
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增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预警信息传播能力。网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基层单位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灾害进展情况,并依据天气形势演变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信号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或强度减弱且危险已经解除时,气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解除预警信号并发布。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辖区防灾减灾救灾的组织管理、气象信息传播、气象基础设施管理、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传播普及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气象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生气象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接报后,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迅速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或者分别发布不同预警信号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信号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且呈现向全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等,由市气指办向市指挥部报告,经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或超出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等,由市气指办向市指挥部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霜冻、霾各级预警信号,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指导区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应急机构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1)市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3)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应急机构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1)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2)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应急机构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权威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信息。较大、一般气象灾害,由事发区宣传部门负责,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发布信息。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根据综合分析评估,决定应急响应降级。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或气象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根据综合分析评估,决定应急结束。Ⅰ级应急响应经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应急结束。Ⅱ级应急响应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应急结束。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解除Ⅲ级响应对应的预警信号后,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做好伤员的医疗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积极推动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气象部门主动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并科学出具气象灾害受损理赔证明。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气象灾害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市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指挥部参加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
成立市气象灾害监测队伍。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各区结合实际,建立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各类气象灾害防御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区人民政府在各乡镇、街道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各级财政应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需的支出,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应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配备现场气象应急保障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通信部门应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制订和完善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市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并指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气指办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1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9.2.2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气象局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气象局承担。
10.1责任与奖惩
10.1.1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等行为,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10.1.2市气指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0.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中的《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章,结合本市气象灾害的特点,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7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7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7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7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7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7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2)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3)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4)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陆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陆地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4)陆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海上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海上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7级,或者阵风8级并可能持续。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海上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海上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海上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4)海上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海上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2)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1)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2)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3)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7天3个以上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2)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7天3个以上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2)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并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3)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并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1)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6级以上并有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小冰雹;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6—7级并有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8级以上并有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小冰雹;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8—9级并有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10级以上并有强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冰雹;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10—11级并有强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4)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12级以上并有强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冰雹;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12级以上并有强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1)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2)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出现冰雹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2)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降到-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3)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2)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3)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台风 | 暴雨 | 暴雪 | 寒潮 | 陆地大风 | 海上大风 | 沙尘暴 | 高温 | 干旱 | 雷电 | 雷雨大风 | 冰雹 | 霜冻 | 大雾 | 霾 | 道路结冰 | |
一级预警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红 | |
二级预警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橙 |
三级预警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黄 | ||
四级预警 | 蓝 | 蓝 | 蓝 | 蓝 | 蓝 | 蓝 | 蓝 | 蓝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
规划资源部门 | 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水务部门 | 根据台风所引发的海上风暴增水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根据台风所引发的强降水情况,做好防洪调度和排水工作。 |
应急管理部门 | 监督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 | 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船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船舶通航秩序;督促运营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民航部门 | 做好飞机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
其他 |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规划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
规划资源部门 | 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水务部门 | 根据大风所引发的海上风暴增水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 |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 | 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船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船舶通航秩序;督促运营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其他 |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规划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陆地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
应急管理部门 | 监督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 | 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各地对城市行道树中可能倒伏折断的树木进行加固清理。 |
教育部门 |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
民航部门 | 做好飞机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
农业农村部门 | 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
其他 |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
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做好城市内涝的排水工作;组织开展危陋房屋安全度汛工作。 |
应急管理部门 | 监督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
教育部门 |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 | 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
民航部门 | 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 |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做好农田除涝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
其他 | 1.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
规划资源部门 | 密切关注管辖海域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
公安部门 |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
交通运输部门 | 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公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
电力部门 | 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
民航部门 | 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
城市管理部门 | 做好城市道路、居民区和重点区域的除雪工作,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条件;保障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
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指导供水企业做好设施防冻工作;加强危房检查,在当地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
农业农村部门 | 组织对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应急管理部门 | 监督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
卫生健康部门 |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
其他 |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
规划资源部门 | 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应急管理部门 | 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特殊困难家庭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
规划资源、城市管理部门 |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保障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
农业农村部门 | 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 | 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和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海事部门 | 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秩序维护。 |
其他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 | 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
生态环境部门 | 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
交通运输、民航部门 | 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
应急管理部门 |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
其他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
电力部门 | 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
水务部门 | 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外施工单位 | 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 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醒车辆减速,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
卫生健康部门 | 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
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 |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
其他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
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 | 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
水务部门 | 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 |
卫生健康部门 | 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其他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提醒、督促施工单位、环卫作业单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督促各地对城市行道树中可能倒伏折断的树木进行加固清理。 |
交通运输、 海事部门 | 督促运营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督促船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船舶通航秩序。 |
水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 根据降水情况,做好排水工作;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
民航部门 | 做好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 |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
其他 |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部门 | 应急响应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
生态环境部门 | 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交通运输部门 |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交通运输秩序维护。 |
民航部门 | 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