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24日 | 文号:津防雷办发〔2024〕1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防止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抓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防雷减灾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将责任传导到基层末梢、压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职工。凡因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切实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是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各单位要确保雷电防护装置良好运行,及时主动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做到应检必检,并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三、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管理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津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津从业的,应按照《天津市津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津从业管理办法》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开展检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等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责任分工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市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要全面落实防雷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要强化与属地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沟通,通过公函确认更新年度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全面掌握辖区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和单位信息,建立一企一档,将基本信息和执法检查结果纳入企业防雷安全管理档案。要加强部门协作,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联合部署年度防雷减灾工作,开展联合防雷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闭环整改机制,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限时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动态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 :23370823。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