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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1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关于《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解读

制定背景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布本通知。

文件主要内容:

一、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1.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各单位要确保雷电防护装置良好运行,及时主动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委托检测前对该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及时申报复检直至合格;要及时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检测结果、整改复检结果。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全面落实防雷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一企一档;加强部门协作,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联合部署年度防雷减灾工作,开展联合防雷安全检查。

2.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在津从事跨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应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项目清单及作业人员信息等,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如发现违规现象,欢迎市民拨打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 :233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