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1日 文号:津防雷办发〔2022〕1号
效用状态:有效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防雷减灾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上来,树牢“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理念,强化底限思维和红线意识,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加强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防雷安全事故发生。凡因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是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各单位要确保雷电防护装置良好运行,及时主动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委托检测前对该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及时申报复检直至合格;要及时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检测结果、整改复检结果。

三、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责任分工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全面落实防雷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辖区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摸排基本信息,建立一企一档,将基本信息和执法检查结果纳入企业防雷安全管理档案;加强部门协作,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联合部署年度防雷减灾工作,开展联合防雷安全检查。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在津从事跨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应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项目清单及作业人员信息等,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 :23370823。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