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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8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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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津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津从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随着防雷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防雷检测市场放开后,津外防雷检测资质单位来津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积极运用改革创新方法,加快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助力企业发展,完善津外检测单位备案等相关工作流程,印发了《天津市津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津从业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日,中国气象局第二次修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章),新增了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督管理。”与此同时,去年底以来,中国气象局相继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防雷检测资质单位异地从业管理作出规定,提出要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对于防雷资质单位异地从业的管理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且以颁发资质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管理为主,因此天津市气象局根据相关工作经验,出台细化管理措施

《办法》共13条,主要细化了适用范围、津外检测单位定义、设立(调整)分支机构报告要求及时限、开展检测活动报告要求及时限、定期报送检测项目清单要求及时限、质量考核结果通报、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等内容。此《办法》的实施促进了津外防雷检测资质单位来津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检测活动,针对备案报送项目清单等相关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途径和要求,进一步畅通了企业与气象主管部门的互动渠道,大幅提升了服务的及时性和精准性,便于企业后续开展工作